明哲跟一个女孩恋爱多年。恋爱期间,明哲给女友买过很多礼物,包括名贵时装、金银首饰等。每次购物时,都是女友看上了哪件宝贝,他就到柜台付款。因此,款单的签名都是明哲自己的名字。几个月下来,女孩却说自己对明哲没感觉了,想要与他分手。明哲细数一下,自己竟然已为这个女朋友购置了近50万元的贵重礼物了。于是开始向该女友要求索回送她的礼物,该女孩认为自己又没有强要,这一切都是他自愿送给自己的,而且自己和他在一起本身也受到了损失,于是拒绝返还礼物。明哲想知道,如果与女孩分手还能要回曾经送给她的贵重礼物吗?法律是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赠送行为的?
在恋爱关系中,恋人间免不了会赠送对方礼物以表达爱意。法律上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出受赠人具有哪些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一般来说,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同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避免遭受财产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行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赠与的一种,却是无偿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对方没有约定何种义务,这点不同于以达到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彩礼,赠送彩礼如果不能够结婚是可以主张要回彩礼的。所以恋爱期间的赠与物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中,赠与即告完成,并且不能撤销。换句话说,礼物一旦送给恋人了,恋人就取得了该礼物的所有权,一般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男女在交往中,为追求对方所作出的种种努力,甚至巨额花销,所期待的是一种情感认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追求别人而付出的相关花销,也不能因对方拒绝日后继续交往而要求返还。综上所述,明哲无法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要求索回自己曾经赠送给恋人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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