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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日期:2012-04-23 点击:157次

    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

  • 离婚财产分割之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日期:2012-04-22 点击:245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

  • 婚姻家庭律师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日期:2012-04-22 点击:176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银行存款,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及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227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银行存款,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及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172次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对存款设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哪个储蓄所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证据。同时,还可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检察院抗诉意见书
    日期:2012-04-21 点击:263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检察院抗诉意见书 法院审判人员查清该旧屋财产性质是完全不困难的。为何法院审判人员无视离婚前刘某某居住旧房的现实情况而放弃对旧房的审理判决,对新房分拍判决又使抚养女儿的陈某某一方无法在新房继续居住。原审判决完全违背了《婚姻法》第2条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综上所述,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 婚姻家庭律师网事实婚姻法律问题评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239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事实婚姻法律问题评析 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些条件是: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这是它与通奸、姘居或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与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处理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276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处理探析 ,建议立法赋予非股东一方或者非经营一方的配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在离婚时根据公司股权分配出资份额或分割相应的净收益时,对经营一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否则按照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隐瞒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财产分割之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处理
    日期:2012-04-20 点击:181次

    离婚财产分割之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处理 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时间界限来判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不能解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财产形态之间的转换问题。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日期:2012-04-20 点击:246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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