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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277次

    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日期:2013-06-09 点击:1907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名是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的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姓名包括姓和名。其中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记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也可以说姓氏是表示个人同一性的称呼。

  • 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1130次

    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日期:2013-06-09 点击:435次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日期:2013-06-09 点击:377次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54次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294次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日期:2013-06-09 点击:188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计划生育,往往容易理解成是妇女一方的义务,与男方无关,对此不自觉履行,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日期:2013-06-09 点击:374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的是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干涉,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的体现。

  • 婚姻法中夫妻姓名权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55次

    婚姻法中夫妻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因此行使此权不得任意为之,必须依法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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