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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评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585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评析 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项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突出的有两个:(1)对违反相关内容程度认定的标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8 点击:390次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相关法律规定 一旦发生合同是否解除纠纷,其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的麻烦。因此,很多地方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劳动保险的转移手续以及给予经济补偿金等等。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防止和消除了有关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争议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口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这些有效证据产生之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反悔而拒绝承认,法律怎么处理这种困境。

  •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分类及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意义
    日期:2012-05-08 点击:366次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分类及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意义 劳动法规定从解除方式、解除条件和解除原因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但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解除合同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又称法定解除,依据主体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 它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进个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推进我国人才战略的实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利以及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使得企业员工感觉到空前生存压力。

  •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日期:2012-05-08 点击:414次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我国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上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使用的概念过度。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外,还有开除、除名、辞退、解雇、辞职、离职等等。民法的合同解除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独解除合同;而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强调实质上的平等,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具备法定程序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及判决书中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431次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及判决书中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决定,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但判决主文中不应涉及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予以变更。

  •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2-05-07 点击:652次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未经裁决的事项法院不能一并审理,必须重新回到仲裁阶段,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如果当事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虽与解决的争议相关联,但诉讼请求是独立的,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日期:2012-05-07 点击:591次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归于无效,但当事人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被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认定具有确定性,与该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不能作为任何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在与生效裁判相反的事实认定基础上的仲裁裁决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间接发生的法律拘束力的必然结果。

  •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医疗等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07 点击:194次

    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医疗等法律问题解析 劳动能力一般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由于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点与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不同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对于员工已进行伤残评定的,员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对于未进行伤残评定的,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争议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其中之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选择用人单位的就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48次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

  •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511次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作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直接起诉。因为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误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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