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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日期:2012-05-12 点击:453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受仲裁前置程序的制约,笔者下面将分开讨论:一种情况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上均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日期:2012-05-12 点击:529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阶段进行讨论

  • 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纠纷之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日期:2012-05-10 点击:613次

    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纠纷之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未对原告及时缴纳综合保险而引发纠纷,按规定理应承担张春友工伤的赔付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人员时,无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应依法缴纳综合保险,否则发生工伤或者意外伤害的不利后果只能公司承担。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 医疗保险赔偿纠纷之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保险司法处理
    日期:2012-05-10 点击:1352次

    医疗保险赔偿纠纷之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保险司法处理 通州市均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实情,不能成为劳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吴清波个人应承担的“医保”基金部分。因劳务公司的不作为,使被上诉方(吴清波亲属) 本应能在医疗保险部门报支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报支,现某劳务公司未为职工办理“医保”而要求在赔偿额中抵扣该自缴部分,在本案中无从谈起,也无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日期:2012-05-10 点击:1304次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享受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用人单位均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建筑公司就负有为杨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致使杨某的医疗费用不能向社保部门报销其应当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这一后果完全是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法院和仲裁委都裁决由建筑公司赔偿杨某父母亲相应的医疗费是正确的。

  •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日期:2012-05-10 点击:162次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日期:2012-05-10 点击:185次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10 点击:269次

    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自用人单位提交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事项,并在用人单位填写的《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表》(一式二份)的“审查意见”栏内签注审查意见,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专用章。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日期:2012-05-10 点击:186次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日期:2012-05-10 点击:231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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