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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06 点击:558次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日期:2012-05-06 点击:476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
    日期:2012-05-06 点击:428次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日期:2012-05-05 点击:3467次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本目录中的各伤害部位对应的工伤医疗期,一般是各部位受严重程度的伤害时,休息和治疗所需的时间。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05-05 点击:264次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工伤医疗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医疗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工伤医疗期。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日期:2012-05-05 点击:206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 工人患职业病工伤案件之职业病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2-05-05 点击:254次

    工人患职业病工伤案件之职业病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之间有半年时间行踪不明,申某某应举证证明她在这一时间段内没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调查表、职业病鉴定等证据,证实了申某某的致病原因就是在申请人单位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苯而导致重度苯中毒的。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的举证因其具有权威性、科学性而被复议机关采信,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有毒物质被确定为申某某的致病原因。

  • 职业病鉴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日期:2012-05-05 点击:578次

    职业病鉴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的规定
    日期:2012-05-05 点击:736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的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及诊断程序规定
    日期:2012-05-05 点击:299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及诊断程序规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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