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体检机构未将异常情况告知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经鉴定认定被告丙体检机构在对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胸部CT 的检查结果重视不足,对异常密度病灶没有引起重视,未将胸部CT 提示的异常表现体现在体检结果中提示患者,主检医师未就胸部CT 的异常表现提出指导意见的过错,上述过错与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被告丙体检机构占次要原因。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丙体检机构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女工怀孕就辞退 劳动赔偿没商量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男女都应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但是基于妇女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还需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尚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收回货款并获得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当下食品领域添加剂滥用风气盛行,新型添加剂层出不穷,而针对添加剂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很多添加剂是否可以应用尚无标准可循。但是标准的暂时“缺席”不代表生产经营者可以随意添加,甚至是制作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足以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
李某诉某销售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系劳务派遣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双方通常不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目的,并且相关法律并未对劳务派遣双方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在多渠道灵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王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
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伤情鉴定不规范问题突出,遂部署对全市该类案件开展集中评查。2019年7月初,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与合作下,上海市检察院从全市20家法院抽取约700件同类案件进行评查。
天津市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欧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组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撤销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迅猛发展,企业女性从业人员比例不断增长,但个别企业任意扩大用人自主权,针对女职工提出苛刻的歧视性要求,为妇女平等就业设置障碍。该组案例的判决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于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也要对岗位调整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周某诉天津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对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周某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与天津市某游乐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市某游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系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盈利性机构,应当对其场地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本案中,天津市某游乐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虽然其让家长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并在场所内张贴了安全标语,但是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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