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车主未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先担责交强险制度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心存侥幸,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的第三者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才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
全某某、衡阳市珠晖区绿草地鑫都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相适应。
李某某、武平县平川街道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确保场所内设施的安全性,包括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确保其安全可靠。
王某某、南京禹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设置合理的警示提示、安全措施等,保障场所不存在服务上的瑕疵或缺陷;当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失误,且与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我国实务中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定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其管辖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违反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有瑕疵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但之后投案自首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
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但他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无关的,则不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局依其职权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的影响,不符合行政指导行为具有的特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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