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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43次

    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因本起事故无法查明责任,但鉴于受害人驾驶后刹车效能差、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且系逆向行驶,而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合格,故本院对本起事故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因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而受害人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60%赔偿。

  • 试乘试驾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23-11-20 点击:33次

    试乘试驾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试乘试驾活动具有危险性,其组织者应承担活动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若试乘试驾活动在与试乘试驾人员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环节上存在致害疏漏,应认定为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养老保险金少缴5年,损失向谁要?
    日期:2023-11-20 点击:44次

    养老保险金少缴5年,损失向谁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棉麻公司已在2006年完成了注销登记,陈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该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期:2023-11-19 点击:42次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车辆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

  •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57次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确实存在短暂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 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3-11-19 点击:65次

    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投保义务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主观上多数是故意,少数情况下为重大过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因无法保障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利益,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 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54次

    韩某曦与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判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 邱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44次

    邱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愈加多发。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或用工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较为典型。

  •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55次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广大生产企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当然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日期:2023-11-19 点击:47次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当然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驾驶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运营车辆的驾驶工作。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角度分析,某物流公司让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显然会增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且无证据证明某物流公司已就此事实通知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故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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