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中的住院病历归档法律并未赋予医方因归档病历而可以拒绝复印或举证病历的权利。因此在住院病历的任何阶段,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方都有为患方提供复印病历服务或者按法院通知举证病历的义务。所以,甲医院要求归档后再复印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乙医院差点构成隐匿、拒不提供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丙医院给人的印象很差让人不禁质疑其医疗水平。
医疗纠纷的常见解决通路很多咨询的当事人首先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请问,这个医疗的案子该怎么办?今天笔者总结分析以下几种医疗纠纷的解决路径。从辩证法上看,每一件案子都最终会有解决路径,是无奈之选还是主动选择要靠对案件的把握程度,也要靠一点点的运气。比如不少的医疗纠纷通过精准把握院方过错甚至可以双方达成协议来解决,也就是通过谈判用非诉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以下几种通路各有利弊,取舍问题见仁见智,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被告人郝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旦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生产日期为最终产品的包装或灌装日期。消费者根据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来判断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本案被告人将超市退货的大米重新加工灌装或者混入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后,再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其中的退货大米实际生产日期显然已经与新标注的日期不符,是虚假的生产日期。
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畜禽疾病,使畜禽贻误治疗延长病程,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给养殖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动物疾病的传播,甚至出现动物传染给人的极端情况。我国对兽药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在取得相应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易某某生产、销售不含明显药物成分的假兽药,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应查验生产、销售者的经营资质,并保留购买凭证和药品样本,一旦发现兽药无效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未签合同但办了用工备案缴了社保,可以免付二倍工资吗?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注意仔细阅读签字文件,勿忽视术前风险告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就诊者在进行医疗美容行为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享有知情权,医院应将相应风险尽数告知就诊者,不应有所隐瞒。就诊者亦对自己签署的同意书、告知书等文件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更不能在不了解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贸然签字,须明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签名的法律后果。
注意固定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等证据,勿盲目进行修复实践中经常有就诊者至不同医疗机构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情形的发生,如不对术前术后容貌及相应的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鉴定时往往难以辨别是哪一次诊疗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就诊者如对医美行为不满意需进行修复,须在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及客观的病史材料,对证据先予以固定,再行修复治疗。
上海宇翔贸易有限公司、沈某、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反映了产品在规定条件和时间内实现特定使用价值的能力,属于食品这一类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易产生致病因素而影响人体健康,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因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陈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采用“真假”饮用水混卖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购入多个品牌“真水”合法销售,另一方面,回收“真水”水桶后,使用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再次灌装入回收的水桶,贴上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塑封桶口,予以非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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