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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日期:2015-03-11 点击:257次

    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有许多相似之处:1、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4、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 抵押物被转让 银行如何应对
    日期:2015-03-11 点击:144次

    抵押物被转让 银行如何应对转让已进行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又不愿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地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

  • 收条是否合法的认定
    日期:2015-03-11 点击:276次

    收条是否合法的认定被告提供了四张条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在其所提供的证据有暇疵的情况下,也就是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应当由提供证据一方也就是由被告一方对有暇疵的证据进行完善,以达到证明自己主张的目的,否则就是其举证不力,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10000元的收条不应从总欠款中扣除,故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 彩礼返还应区别对待
    日期:2015-03-11 点击:176次

    彩礼返还应区别对待针对本案笔者认为应酌情返还彩礼,因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己共同生活多年。当然这只是个人所见,类似情况有待于司法进一步解释。

  • 该案是否应该做亲子鉴定
    日期:2015-03-11 点击:217次

    该案是否应该做亲子鉴定本案的关键是是否让被告给付抚养费,无论被告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原告已经放弃对其索要抚养费的请求,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家庭的和睦,不能就案办案,应视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作出裁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日期:2015-03-09 点击:234次

    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你与摄影部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部一方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你和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侵权。

  • 被撞伤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81次

    被撞伤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吗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你亲戚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而在这起事故中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替代,且你亲戚获得的收益并未加强周某的赔偿义务。总上所述,你亲戚已报销的医疗费,周某仍应赔偿。

  • 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72次

    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受伤后与雇主郑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 赔偿调解欲反悔 再次起诉被驳回
    日期:2015-03-09 点击:107次

    赔偿调解欲反悔 再次起诉被驳回任何一起纠纷经过法院裁判或调解处理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再次起诉获得修正,这就是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郑州市中级法院3月13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当事人属于二次起诉,被终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 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日期:2015-03-08 点击:152次

    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信通公司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2005年6月18日至2007年6月17日,智通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与信通公司的通话中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故原告信通公司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依法判决驳回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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