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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该案是否应该做亲子鉴定
    日期:2015-03-11 点击:208次

    该案是否应该做亲子鉴定本案的关键是是否让被告给付抚养费,无论被告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原告已经放弃对其索要抚养费的请求,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家庭的和睦,不能就案办案,应视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作出裁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日期:2015-03-09 点击:215次

    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你与摄影部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部一方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你和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侵权。

  • 被撞伤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75次

    被撞伤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吗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你亲戚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而在这起事故中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替代,且你亲戚获得的收益并未加强周某的赔偿义务。总上所述,你亲戚已报销的医疗费,周某仍应赔偿。

  • 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70次

    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受伤后与雇主郑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 赔偿调解欲反悔 再次起诉被驳回
    日期:2015-03-09 点击:100次

    赔偿调解欲反悔 再次起诉被驳回任何一起纠纷经过法院裁判或调解处理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再次起诉获得修正,这就是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郑州市中级法院3月13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当事人属于二次起诉,被终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 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日期:2015-03-08 点击:146次

    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信通公司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2005年6月18日至2007年6月17日,智通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与信通公司的通话中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故原告信通公司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依法判决驳回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 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3-08 点击:396次

    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因为法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味食品厂所提供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未经法院审判,法院不能依据对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主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

  • 本案中是否应当追加某丙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5-03-08 点击:229次

    本案中是否应当追加某丙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某甲和某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丙和某乙之间则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就玻璃制品货款而言,某丙对某甲负有付款义务。就承揽装修酬金而言,某乙对某丙负有付款义务。《支出证明单》上的记载事项表明某丙将其对某甲的债务已转移给某乙承担。现某乙不承认某甲的诉讼请求,为查明本案事实,需要追加某丙为共同被告。

  • 一事不再理 岂能反复起诉
    日期:2015-03-07 点击:270次

    一事不再理 岂能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任某的父亲、妻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日期:2015-03-07 点击:190次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仅从既判力角度来看,上诉期间原判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既判力的羁束。由于立法的缺失,如果不受理该类案件,法律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驳回依据;如果受理,依照法律倒是可以中止审理,但是一来,不仅对当事人及司法程序来说无必要,也与我们的通常观念相违背。但是根据罗马法一事不再理的本意,不难发现,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是自案件发生诉讼系属后就产生了,而不是自判决确定时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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