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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3-15 点击:108次

    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对公民代理急需做出限制规定。首先,确立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严格限制公民代理的准入条件。包括公民代理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从事职业,个人信用,社会品行等。法院应当要求公民代理人也应当提供以上信息资料,公民代理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将缺乏社会道德、牟取经济利益为或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排除在外。其次,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 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车辆丢失,被告有无赔偿的义务
    日期:2015-03-15 点击:161次

    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车辆丢失,被告有无赔偿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吃饭,其摩托车在师寨乡中门口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曾承诺负责为其看管车辆或被告有义务为其看管车辆,且被告在庭审中也否认原告要求其看管摩托车。即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的保管义务,其对原告丢失的摩托车无赔偿责任。

  • 本案应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日期:2015-03-15 点击:125次

    本案应否认定为紧急避险本案中,原、被告两车交会时虽未接触、剐擦、相碰,但被告驾驶面包车在较窄的且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能尽到注意观察和安全通行的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停靠或避让措施,该行为已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致使原告因害怕被车撞而避让时摔下路崖受伤。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农村建房中吊车伤人该谁担责
    日期:2015-03-15 点击:562次

    农村建房中吊车伤人该谁担责李某与赵某之间虽无书面的建房协议,但在实际的建房过程中,赵某提供建房材料,李某负责建房工人的挑选、工资的发放、施工现场具体工作的安排等事项,双方已经形成实际的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秦某到工地打工,负责向秦某等人分派任务、发放工资等事项,李与秦之间形成事实的雇佣合同关系;陶某的吊车也为李某租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相约自杀的共同行为中,未遂者是否要对既遂者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5 点击:319次

    相约自杀的共同行为中,未遂者是否要对既遂者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争执的集中是刘达对高继红的不幸死亡是否有过错,由此决定刘达是否应承担十一日民事赔偿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刘达与高继红生前长期以来有婚外情,由于双方未能按正常人的准则行事,在生活中难免会感到处处不能如意,以至于对生活产生绝望的心态,在此心态支配下,双方选择离开人世,并共同实施了结束生命的一系列行为,双方在自杀过程中购买何种农药、谁掏钱买等自杀准备的行为,是双方共同行为进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和持续状态,不影响共同行为的性质,二人相继喝下农药后,刘达出于求生的本能而打电话求救,高继红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刘达脱险,根据以上事实可知,选择结束生命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共同行为,所以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要求刘达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但刘达对高继红家庭造成的伤害已是不可挽回,对高继红的近亲属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责任在情理之中。

  • 汽车维修厂碾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日期:2015-03-14 点击:191次

    汽车维修厂碾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李某与某驾校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本案中,某驾校到李某的汽车维修厂维修汽车,双方之间显然形成维修机器设备,也即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5-03-14 点击:143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险种,之所以带有强制性,是因为它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替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肇事者在交强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此,即使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不能免除该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
    日期:2015-03-14 点击:160次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应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陈某对其前夫与村委所签订承包责任田的6亩责任田享有3亩的承包经营权。

  • 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儿还债理应当
    日期:2015-03-14 点击:189次

    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儿还债理应当本案中,刘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拖欠钱某劳务报酬的义务,现因刘某已经死亡,其妻刘某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死者妻子、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伤心女人与花心丈夫的离婚大战
    日期:2015-03-14 点击:209次

    伤心女人与花心丈夫的离婚大战本案中张良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合法婚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从而致使梁红精神上遭受痛苦,此情形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故梁红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结合邓州市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及张良的经济现状,法院在财产处理时一并将赔偿因素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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