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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相约自杀的共同行为中,未遂者是否要对既遂者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5 点击:318次

    相约自杀的共同行为中,未遂者是否要对既遂者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争执的集中是刘达对高继红的不幸死亡是否有过错,由此决定刘达是否应承担十一日民事赔偿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刘达与高继红生前长期以来有婚外情,由于双方未能按正常人的准则行事,在生活中难免会感到处处不能如意,以至于对生活产生绝望的心态,在此心态支配下,双方选择离开人世,并共同实施了结束生命的一系列行为,双方在自杀过程中购买何种农药、谁掏钱买等自杀准备的行为,是双方共同行为进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和持续状态,不影响共同行为的性质,二人相继喝下农药后,刘达出于求生的本能而打电话求救,高继红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刘达脱险,根据以上事实可知,选择结束生命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共同行为,所以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要求刘达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但刘达对高继红家庭造成的伤害已是不可挽回,对高继红的近亲属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责任在情理之中。

  • 汽车维修厂碾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日期:2015-03-14 点击:185次

    汽车维修厂碾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李某与某驾校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本案中,某驾校到李某的汽车维修厂维修汽车,双方之间显然形成维修机器设备,也即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5-03-14 点击:140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险种,之所以带有强制性,是因为它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替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肇事者在交强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此,即使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不能免除该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
    日期:2015-03-14 点击:133次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应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陈某对其前夫与村委所签订承包责任田的6亩责任田享有3亩的承包经营权。

  • 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儿还债理应当
    日期:2015-03-14 点击:181次

    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儿还债理应当本案中,刘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拖欠钱某劳务报酬的义务,现因刘某已经死亡,其妻刘某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死者妻子、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伤心女人与花心丈夫的离婚大战
    日期:2015-03-14 点击:206次

    伤心女人与花心丈夫的离婚大战本案中张良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合法婚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从而致使梁红精神上遭受痛苦,此情形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故梁红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结合邓州市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及张良的经济现状,法院在财产处理时一并将赔偿因素考虑在内。

  • 原告付某与被告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日期:2015-03-14 点击:240次

    原告付某与被告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原物的状况后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追加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法官之所以附条件地判决的原因主要是担心如果不这样判,则可能无法执行。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判决后原物毁损灭失的,执行时,按该原物的价值折抵成金钱执行或以市场上同等价值的物替代即可。

  • 未成年人发生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日期:2015-03-14 点击:228次

    未成年人发生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对造成事故损害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结合受害人本身的过错程度,确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对于未成年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特殊保护。

  • 因吊臂折断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
    日期:2015-03-14 点击:94次

    因吊臂折断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的免责条款,认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中的大部分费用系吊臂折断发生的费用,不应赔偿,但原告车辆为特种车辆,吊臂为车辆本身固有的物件,并非合同约定的车辆在举升物体中造成机动车辆的损失,因此被告辩称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为双方所接受。

  • 偷来的信件不能作证据
    日期:2015-03-13 点击:206次

    偷来的信件不能作证据所谓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包括:证据形成过程及证据的提供有无影响真实性的因素;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此案中,张国柱先是私看他人信件,而后又偷出,其行为侵犯了朱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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