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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姐妹相争公房承租权该归谁
    日期:2015-02-24 点击:233次

    姐妹相争公房承租权该归谁法院认为,妹妹与物业公司之间变更公房租赁关系,是建立在姐姐为原承租人户口注销的情况下,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有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情况。依据该规定,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 职务行为之认定
    日期:2015-02-22 点击:158次

    职务行为之认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于办公时间在公司办公室内将周某打伤,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赔偿周某的合理损失,故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八百五十七元。

  • 首例新生儿“串子”案侵权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5-02-22 点击:201次

    首例新生儿“串子”案侵权责任的认定构成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这一客观的损害后果,而事实上,本案六原告均未遭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故确定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妥,本案应认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地震启示中相邻双方的安全隐患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5-02-22 点击:175次

    地震启示中相邻双方的安全隐患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建房所用土地是1978年经本村村委会批准,被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既未改变土地用途也未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严把房屋质量关,所建房屋对原告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 见义勇为溺水身亡可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日期:2015-02-21 点击:228次

    见义勇为溺水身亡可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日期:2015-02-15 点击:14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日期:2015-02-15 点击:31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合同的解除权本案原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主体工程均由承包人亲自依约施工完成,承包人不得有转包、分包或允许第三人挂靠施工行为,一旦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为此,在被告违约私自转包工程于第三方的情况下,原告依约单方解除合同理所当然,不存在任何异议。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
    日期:2015-02-15 点击:184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当然,审判人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是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另外,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

  • 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2-15 点击:226次

    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原因及对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可想而知。

  • 民间借贷纠纷之管辖权异议案
    日期:2015-02-13 点击:637次

    民间借贷纠纷之管辖权异议案是当事人双方均为台湾居民,借贷关系发生在台湾,但被告在大陆有固定住所,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陆法院对此类纠纷是否有管辖权。对此,被告以当事人双方都是台湾居民,大陆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本案应由台湾法院管辖。法院认为,虽然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住所地,但本案被告在大陆有住处,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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