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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对未封口货物清单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2-28 点击:185次

    对未封口货物清单的效力如何认定研究所所述的“当年我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时没有那么多项货物,事隔已久,因对方迟迟不来结账,我方也未保留相关底单。现其提交的证据里有多张都是后来其自行添加的项目”,在情理上可能是真的,但是研究所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形,不能简单的在收货凭证上签字认可,而应该在凭证的最后一栏予以封口后再进行签字确认。 

  • 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
    日期:2015-02-27 点击:154次

    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在仲裁协议一方明确放弃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在答辩期内选择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不提及仲裁,该选择已经不是简单的权利行使问题,而应属于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并对诉讼进程和结果形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 管辖权异议审查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日期:2015-02-27 点击:248次

    管辖权异议审查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审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同样需以事实为基础,而这些事实同样可能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本案中,基础事实即指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其是在北京市通州区还是在天津市是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李红波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处房产,且其妻儿均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据此判断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在通州区理由仍显不足,因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并非罕见,故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究竟在何处仍是真伪不明的。

  •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
    日期:2015-02-27 点击:133次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民事诉讼可能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冲突,或者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管辖问题。

  • 此案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日期:2015-02-27 点击:295次

    此案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没有权利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问题已由原审法院做出裁定且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若重审时对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车辆转让未办批改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日期:2015-02-27 点击:258次

    车辆转让未办批改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被告对管辖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并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受理原告对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并已实际变更,视为被告同意继续承保,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也应按原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2-27 点击:112次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原则具有法定性,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本案的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因为当事人超过提出管辖异议时间而当然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乙县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
    日期:2015-02-26 点击:178次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日期:2015-02-25 点击:218次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客观现实,成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的依据,并被世界各国所确认。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可由一个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权利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共同共有指对权利不进行份额分割,而权利人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日期:2015-02-24 点击:103次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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