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从本案看不当得利的认定与处理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获得不当利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但原告的对账情况和证人证言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视频资料虽然能显示被告多取了款项,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多取的数额,原告显然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应裁定驳回案外人丁某的异议丁某提起的异议无疑是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就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是他所主张的3间门面房的所有权是被执行人某居委会的,对此,两级法院已经给予明确确认。二是该案自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作出后至准备拍卖期间,尽管丁某仍然占有该房屋并进行经营等活动,但已经不是与某居委会签订原“集资建房协议”的延续,更不属于租赁的性质,即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故丁某应该腾出所占的房屋。
维护非正常状态成年人的权益非正常状态下的成年人是指已成年的自然人由于精神、心理、健康和不良嗜好等原因,导致心智不周,从而使他们缺乏独立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如精神病人、先天性或老年性痴呆患者、脑萎缩病患者、中风后遗症、脑瘫、以及一定年龄以上的年老体衰人和植物人。还有长期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的成年人,如长期陷于酗酒、赌博、吸毒不能自拔的人。
同居关系育子女 抚养问题引纠纷由于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都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在本案例中女方为非婚生育,而非婚生育,一般是不能取得生育指标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出生后存活应否得到保护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很多国家都还未实现,我国的民事立法亦如此。但是,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和层出不穷的诸多难题表明,若灵活适用“出生后为活体的,则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将会有助于尽快稳定法律关系。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为提起上诉,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赵美荣诉杨军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的一种,是人民内部矛盾,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往往在判决后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异常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之一。
对申请人无建筑许可证申请执行妨碍其建房的 侵权行为是否能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建房位置、范围是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在建筑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施工是合法行为。
女友偷卖男友车子的行为是否有效韩某既未在事前征得其男友的同意,也未在事后得到其追认,擅自出卖车子,明显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和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既未得到事先授权,又未得到事后追认,亦未于订立合同后取得该财产的处分权,该行为无效。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生活中总能听到这样或者那样离奇的事故,例如小孩玩耍掉落枯井,骑自行车掉落路上的维修井里,这样的事情看起来非常荒唐,但大部分的事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放置一块醒目的提示牌并不是非常苦难的事,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却可以提醒很多大意的群众,甚至可以挽救生命。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出了事故也可以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日常生活里,无论是群众还是公司,只要尽量做到注意的义务,将会有很大一部分不该发生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邓某诉高某、菅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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