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出生后存活应否得到保护
    日期:2015-03-16 点击:360次

    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出生后存活应否得到保护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很多国家都还未实现,我国的民事立法亦如此。但是,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和层出不穷的诸多难题表明,若灵活适用“出生后为活体的,则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将会有助于尽快稳定法律关系。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为提起上诉,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 赵美荣诉杨军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日期:2015-03-16 点击:201次

    赵美荣诉杨军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的一种,是人民内部矛盾,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往往在判决后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异常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之一。

  • 对申请人无建筑许可证申请执行妨碍其建房的 侵权行为是否能强制执行
    日期:2015-03-15 点击:256次

    对申请人无建筑许可证申请执行妨碍其建房的 侵权行为是否能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建房位置、范围是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在建筑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施工是合法行为。

  • 女友偷卖男友车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5 点击:146次

    女友偷卖男友车子的行为是否有效韩某既未在事前征得其男友的同意,也未在事后得到其追认,擅自出卖车子,明显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和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既未得到事先授权,又未得到事后追认,亦未于订立合同后取得该财产的处分权,该行为无效。

  •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15-03-15 点击:140次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生活中总能听到这样或者那样离奇的事故,例如小孩玩耍掉落枯井,骑自行车掉落路上的维修井里,这样的事情看起来非常荒唐,但大部分的事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放置一块醒目的提示牌并不是非常苦难的事,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却可以提醒很多大意的群众,甚至可以挽救生命。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出了事故也可以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日常生活里,无论是群众还是公司,只要尽量做到注意的义务,将会有很大一部分不该发生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 邓某诉高某、菅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5-03-15 点击:137次

    邓某诉高某、菅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3-15 点击:104次

    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对公民代理急需做出限制规定。首先,确立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严格限制公民代理的准入条件。包括公民代理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从事职业,个人信用,社会品行等。法院应当要求公民代理人也应当提供以上信息资料,公民代理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将缺乏社会道德、牟取经济利益为或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排除在外。其次,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 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车辆丢失,被告有无赔偿的义务
    日期:2015-03-15 点击:159次

    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车辆丢失,被告有无赔偿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吃饭,其摩托车在师寨乡中门口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曾承诺负责为其看管车辆或被告有义务为其看管车辆,且被告在庭审中也否认原告要求其看管摩托车。即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的保管义务,其对原告丢失的摩托车无赔偿责任。

  • 本案应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日期:2015-03-15 点击:117次

    本案应否认定为紧急避险本案中,原、被告两车交会时虽未接触、剐擦、相碰,但被告驾驶面包车在较窄的且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能尽到注意观察和安全通行的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停靠或避让措施,该行为已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致使原告因害怕被车撞而避让时摔下路崖受伤。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农村建房中吊车伤人该谁担责
    日期:2015-03-15 点击:505次

    农村建房中吊车伤人该谁担责李某与赵某之间虽无书面的建房协议,但在实际的建房过程中,赵某提供建房材料,李某负责建房工人的挑选、工资的发放、施工现场具体工作的安排等事项,双方已经形成实际的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秦某到工地打工,负责向秦某等人分派任务、发放工资等事项,李与秦之间形成事实的雇佣合同关系;陶某的吊车也为李某租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