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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网络作品被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日期:2015-03-18 点击:156次

    网络作品被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讫,即为所得利益。对于被侵权人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本案中的“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
    日期:2015-03-18 点击:117次

    本案中的“爱心救助协议”缘何为无效合同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公司和生产者的生产公司之所以对高某的死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高某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了拖拉机质量缺陷的严重侵害。而所谓人身安全权,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合同法第5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看出,它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权利。

  • 本案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18 点击:143次

    本案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朱某属于犯罪未遂。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同于其他种类的侵犯财产犯罪。就侵犯财产犯罪而言,一般以行为人使他人财物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非法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或者已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结果为既遂标准。而侵占罪的既遂有其特殊性——在侵占行为发生之前,他人的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

  • 本案能否申请立案执行
    日期:2015-03-18 点击:167次

    本案能否申请立案执行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执行标的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应当立案执行;另一种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原因在于判决主文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 本案中的“红包”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8 点击:121次

    本案中的“红包”如何定性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之所以属于无偿赠与性质,原因是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因为“封子钱”的数额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郝某并没有向张某父母索要“封子钱”或约定“封子钱”的金额,即张某父母是否给郝某“封子钱”或封多少钱完全出于自己的单方意愿,具有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点;同时,郝某在接受“封子钱”时也没有与张某父母约定自己应负的相应对价。所以,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不应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 出租车转让手续升值 想要反悔被判无理
    日期:2015-03-18 点击:148次

    出租车转让手续升值 想要反悔被判无理营运手续是特定的,是和车辆捆绑在一起的。车辆报废,营运证也随之失效,重新购车,再从新申请新的营运手续,但是出租行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正如本案一样,政策的本意是鼓励行业发展,然而具体到原被告,就是一个不小的利益。但是,政策规定这种利益是对车不对人的,有特定的指向性,属于所有权中的收益,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同时,在双方交易时不可能预期这种利益,原告也没有欺诈行为。本着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的原则,应当判给原告。

  • 本案朱某是否享有追偿权
    日期:2015-03-18 点击:75次

    本案朱某是否享有追偿权朱某与刘甲之间仅约定了粉碎木料每袋0.1元的价格,至于该价格是租金还是加工报酬,双方既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的要求来约定,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要求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哪一类型的有名合同进行约定,这就造成法院对朱某与刘甲之间约定的内容效力难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有一种习惯性思维,即尽力将涉案合同归入某个有名合同类型之中。

  • 赵爱玉诉洛阳市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3-18 点击:168次

    赵爱玉诉洛阳市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只要是储户帐户上存款,即应视为储户合法拥有,即使是非出于他人真实意思,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而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诉讼义务,因此产生的代理费并非当事人必然或必需的合理支出,对此请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予支持。

  • 该案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84次

    该案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领货凭证是物权凭证,作为承运人的某铁路局在货物到站后,在收货人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如果交付即构成误交付,应承担误交付的赔偿责任。作为收货人的某运贸公司在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领货,如领货且不能证明货物的去向,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该换地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8 点击:247次

    该换地协议是否有效对该案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无权代理其孙签订协议,因其孙拒绝追认,应认定该换地协议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换土地仍在大家庭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让第三人管理使用只是家庭内部的约定,对外仍应认定为家庭共同承包,因此原告作为大家庭的户主代表,所签协议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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