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他应该负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5-02-28 点击:167次

    他应该负赔偿责任吗被告赵先生,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而本案的被告赵先生,主观虽然没有占有的故意,但主观认为遗失物无价值,随意处理,导致遗失物灭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

  • 国内特快专递投递是否投递延误的认定
    日期:2015-02-28 点击:182次

    法官在判决中同时指出,邮政机构在提供邮政服务过程中仍存在尚需改进的服务内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是邮政机构在网络公示与实际完成的妥投时间因客观原因产生差异时,可能导致用户通过网络查询无法得到客观、真实的投递信息,从而对邮寄服务的履行产生不全面的了解。邮政机构应对此加以总结和完善,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邮政服务需求。

  • 该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
    日期:2015-02-28 点击:133次

    该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判断一项财产的权属就要看它的形式要件,即该项财产在谁的名下,谁能控制、支配,这是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前确认财产权属的初步证据规则。只要从初步证据判断属于被执行人,即可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冻结的款项是在被执行人账户内,也就是被执行人实际占有。因此,根据初步证据规则确认这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并予以冻结是正确的。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日期:2015-02-28 点击:197次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一种意见认为,铁路运输货物损害赔偿应适用铁路法规规定的180日的特殊诉讼时效。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这里规定的180日具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性质。本案的原告起诉时,已超过180日的索赔时效期间,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共同债权可以分开行使
    日期:2015-02-28 点击:108次

    共同债权可以分开行使在老于取得了彭先生给付的劳动报酬后,如果老于与小于不能对劳动报酬的分割达成一致,小于有权以老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应得的部分。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彭先生同意向老于、小于父子支付全部劳动报酬。

  •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博弈
    日期:2015-02-28 点击:129次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博弈本案的焦点问题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通说认为法律原则适用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条件: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陉行适用法律原则。

  • 对未封口货物清单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2-28 点击:172次

    对未封口货物清单的效力如何认定研究所所述的“当年我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时没有那么多项货物,事隔已久,因对方迟迟不来结账,我方也未保留相关底单。现其提交的证据里有多张都是后来其自行添加的项目”,在情理上可能是真的,但是研究所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形,不能简单的在收货凭证上签字认可,而应该在凭证的最后一栏予以封口后再进行签字确认。 

  • 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
    日期:2015-02-27 点击:150次

    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在仲裁协议一方明确放弃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在答辩期内选择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不提及仲裁,该选择已经不是简单的权利行使问题,而应属于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并对诉讼进程和结果形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 管辖权异议审查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日期:2015-02-27 点击:204次

    管辖权异议审查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审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同样需以事实为基础,而这些事实同样可能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本案中,基础事实即指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其是在北京市通州区还是在天津市是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李红波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处房产,且其妻儿均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据此判断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在通州区理由仍显不足,因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并非罕见,故李红波的经常居住地究竟在何处仍是真伪不明的。

  •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
    日期:2015-02-27 点击:129次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民事诉讼可能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冲突,或者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管辖问题。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