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同一工程的结算有多份鉴定报告应如何认定本案工程的结算有三份鉴定报告,一是2000年6月设计室作出的《审核报告));二是2003年4月省造价站作出的《审查意见});三是原审法院委托振丰公司于2004年7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一审判决以《审核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鉴定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据此作出了改判。
建设工程工期疑难问题探析工期问题相较工程质量问题而言,在处理上显得较为容易,但工期问题关系也关系到承发包人的重大利益,故作为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切不可掉以轻心。以上作为笔者从业过程中的部分心得体会,算是一家之言,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基于担保物权,而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债权人基于债权,物权应优先于债权获得清偿。依据普通法学说,物权和债权是严格区分的。物权是债权的对立面,物权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人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直接支配,无须介入他人的意思,不存在积极的义务人。而债权则与此相反,债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只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不能直接支配,权利的行使须借助他人的履行,存在着积极的义务人。
特定纪念物品丢失 应获精神赔偿本案中的胶卷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给高柏华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王盛昌所称内部的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他应该负赔偿责任吗被告赵先生,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而本案的被告赵先生,主观虽然没有占有的故意,但主观认为遗失物无价值,随意处理,导致遗失物灭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在判决中同时指出,邮政机构在提供邮政服务过程中仍存在尚需改进的服务内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是邮政机构在网络公示与实际完成的妥投时间因客观原因产生差异时,可能导致用户通过网络查询无法得到客观、真实的投递信息,从而对邮寄服务的履行产生不全面的了解。邮政机构应对此加以总结和完善,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邮政服务需求。
该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判断一项财产的权属就要看它的形式要件,即该项财产在谁的名下,谁能控制、支配,这是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前确认财产权属的初步证据规则。只要从初步证据判断属于被执行人,即可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冻结的款项是在被执行人账户内,也就是被执行人实际占有。因此,根据初步证据规则确认这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并予以冻结是正确的。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一种意见认为,铁路运输货物损害赔偿应适用铁路法规规定的180日的特殊诉讼时效。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这里规定的180日具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性质。本案的原告起诉时,已超过180日的索赔时效期间,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共同债权可以分开行使在老于取得了彭先生给付的劳动报酬后,如果老于与小于不能对劳动报酬的分割达成一致,小于有权以老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应得的部分。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彭先生同意向老于、小于父子支付全部劳动报酬。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博弈本案的焦点问题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通说认为法律原则适用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条件: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陉行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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