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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民间借贷关系真伪不明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日期:2015-02-13 点击:277次

    民间借贷关系真伪不明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翁裕龙交给被告石晓燕的74000元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本案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但是虑及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之理念,此时法官就需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确定举证责任,最终作出裁判。

  • 如何正确处理本案违约金纠纷
    日期:2015-02-13 点击:166次

    如何正确处理本案违约金纠纷只要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对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法院便可以自主行使自由裁量权。笔者对此种观点表示异议并赞同目前理论界的多数人的观点,即法官不得主动调整违约金。其调整权力的取得应当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和额度,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

  • 审理合同附随义务案件较为体系化的若干司法考量与方法
    日期:2015-02-12 点击:155次

    审理合同附随义务案件较为体系化的若干司法考量与方法附随义务的形成,是基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而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官在界定合同附随义务时,必须注意“度”的把握。由于没有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具体认定裁判标准,法官往往或超过一定的度,滥用职权,或定性不准,失之偏颇。又如,在赔偿范围上,由于对归责原则把握不准,造成尺度不一。

  • 定金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并用问题
    日期:2015-02-12 点击:148次

    定金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并用问题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等有因果关系;四是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 朱清与徐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208次

    朱清与徐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朱清与徐月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朱清现起诉要求徐月玲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将案外人韩冬芳等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朱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王某等诉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217次

    王某等诉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姚某诉被告蔡某、罗某、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146次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09年8月24日前迁出户口,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未将系争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5-02-10 点击:178次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232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结合本案来看,李某要的是猪场的清洁,所以不会太在意王某是否将该项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471次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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