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调解欲反悔 再次起诉被驳回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李晓理
任何一起纠纷经过法院裁判或调解处理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通过再次起诉获得修正,这就是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郑州市中级法院3月13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当事人属于二次起诉,被终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2011年9月30日12时,郑州市男青年王某驾驶父亲(简称王父)的一辆重型货车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马老汉相撞,导致马老汉受伤住院治疗13天。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老汉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赔偿达不成共识,马老汉将王父、王某父子俩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2012年3月23日,马老汉自愿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于当日与王父达成调解协议。二七区法院出具了本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王父于2013年3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马老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实际再支付27000元),双方不再因本次事故产生其他纠纷”,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后马老汉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定马老汉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1月28日,马老汉以肇事司机王某为被告再次诉至二七区法院,要求王某向其赔偿伤残赔偿金65501元,误工费14968.8元,鉴定费630元,检查费189元。马老汉的理由是,第一次起诉时他本人不知道自己的伤情会构成伤残,所以当时未主张伤残赔偿金;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王父已承担了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但马老汉并未与肇事司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另查明,本案肇事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为王父,王父与王某系父子关系,事故发生时王父与儿子王某系雇佣关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马老汉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已经本院以民事调解方式处理完毕,调解笔录明确显示:“本次诉讼,王父愿意对马老汉的各项损失打包处理(包括今后可能发生的伤残、二次治疗费等),王父一次性对马老汉赔偿后,双方不再因本次事故产生任何其它争议。”马老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同意该意见并当场签字、按指印确认。该调解笔录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马老汉再次起诉王某要求对其予以赔偿,于法无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最后裁定依法驳回原告马老汉的起诉。
一审裁定书送达后,原告马老汉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二七区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并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3月23日,马老汉与王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扣除王父曾经支付的8000元后,一次性再赔偿马老汉27000元为清结,双方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任何其他纠纷。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七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马老汉、王父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故马老汉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郑州市中级法院遂依法驳回马老汉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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