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原告付某与被告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原物的状况后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追加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法官之所以附条件地判决的原因主要是担心如果不这样判,则可能无法执行。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判决后原物毁损灭失的,执行时,按该原物的价值折抵成金钱执行或以市场上同等价值的物替代即可。
未成年人发生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对造成事故损害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结合受害人本身的过错程度,确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对于未成年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特殊保护。
因吊臂折断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的免责条款,认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中的大部分费用系吊臂折断发生的费用,不应赔偿,但原告车辆为特种车辆,吊臂为车辆本身固有的物件,并非合同约定的车辆在举升物体中造成机动车辆的损失,因此被告辩称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为双方所接受。
偷来的信件不能作证据所谓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包括:证据形成过程及证据的提供有无影响真实性的因素;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此案中,张国柱先是私看他人信件,而后又偷出,其行为侵犯了朱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社区石桌倒塌人身受损,谁负责由于管理人将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石桌固定不牢致使郭某之子在该社区石桌由前俯时致使石桌翻倒腿部碰伤,这是由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给郭某之子造成的人身损害,故该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由于过错责任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评析与思考首先要科学界定法院信访机构功能。法院信访机构应具备以下四项功能。①保障诉权。不能批批转转,简单应付了事,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告诉权和申诉权;②审判监督功能。赋予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的协调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建议权,督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结果;③维护裁判权威。正确处理维护裁判权威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将当事人导入法律程序,依法处理。④维护稳定。切实做好息诉和化解矛盾工作。
本是老邻居 相煎何太急邻里之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兼顾考虑他人的利益,相邻是一种缘分,相处应互谅互让,这才是邻里相处融洽的长存之道。
本案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本案在审理中,对靳某的货款,吴某和张某应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货款是吴某所欠,吴某应负支付责任,张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货款虽然是吴某所欠,但欠条系张某出具的,因此张某应负支付责任,吴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和张某二人对靳某的货款应否负连带清偿责任。
宾馆和共同饮酒人未尽注意义务致醉酒人死亡均应担责鉴于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特别是醉酒人此时在人身上更易陷入无助、危险的境地,这是普通人都应知道的社会常识。因此,董天兴作为成年人在饮酒时没有意识到饮酒过量的危险,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宾馆作为服务行业,在董天兴入住后,即与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混和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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