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应该做亲子鉴定?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伊乐林
【案情】
2012年7月,李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二十天,李某就外出打工。后白某怀孕生下一男孩,由于李某怀疑孩子不是他的,一直和白某矛盾不断,经常吵架。2014年10月,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可以不给付抚养费。被告应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自己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如果不是自己的,不给付抚养费。原告白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评析】
对该案存在三种处理意见:
一是被告认为孩子不是他的,申请做亲子鉴定,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已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有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推断被告的主张成立。
二是不管原告是否同意,法院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进行鉴定。这样可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真正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忠于事实真相,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是被告要求对孩子做亲子鉴定,鉴于原告白某拒绝进行,且原告也提出不让被告给付抚养费,因此不应再做亲子鉴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的关键是是否让被告给付抚养费,无论被告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原告已经放弃对其索要抚养费的请求,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家庭的和睦,不能就案办案,应视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作出裁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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