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本案朱某是否享有追偿权朱某与刘甲之间仅约定了粉碎木料每袋0.1元的价格,至于该价格是租金还是加工报酬,双方既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的要求来约定,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要求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哪一类型的有名合同进行约定,这就造成法院对朱某与刘甲之间约定的内容效力难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有一种习惯性思维,即尽力将涉案合同归入某个有名合同类型之中。
赵爱玉诉洛阳市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只要是储户帐户上存款,即应视为储户合法拥有,即使是非出于他人真实意思,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而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诉讼义务,因此产生的代理费并非当事人必然或必需的合理支出,对此请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予支持。
该案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领货凭证是物权凭证,作为承运人的某铁路局在货物到站后,在收货人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如果交付即构成误交付,应承担误交付的赔偿责任。作为收货人的某运贸公司在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领货,如领货且不能证明货物的去向,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换地协议是否有效对该案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无权代理其孙签订协议,因其孙拒绝追认,应认定该换地协议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换土地仍在大家庭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让第三人管理使用只是家庭内部的约定,对外仍应认定为家庭共同承包,因此原告作为大家庭的户主代表,所签协议应该有效。
这24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就原告的24000元,被告多次表示同意归还。对此录音被告虽持有异议,认为录音有剪辑,但被告认可录音中的女声系其本人声音,又不申请鉴定,对此录音内容,应予确认。另外根据录音内容,被告认可用有原告24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被告借原告24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辩称该款系原告与其和王某三人合伙办养鹅厂的投资款,原告否认其系合伙人之一,王某也不予认可原告系合伙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合伙人之一的主张,对其辩称理由,应不予采纳。
蒋正伟因与被告吴允学、杨银真欠款纠纷案我国案件审结方式主要是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形式,在总体上讲没有优劣之分。调解解决纠纷立足点是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以判决结案方式必须遵守固定的模式,时间长,成本高;以调解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社会和谐,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富有人性化,与判决方式相辅相承。
诈骗犯的民事责任"让"通讯经营者承担对于黄某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分歧比较大;笔者认为,黄某作为某通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其本身熟知部门的规章与规定,且能够预见到此行为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但为了追求“业绩”,不惜违规操作。黄某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间接的为肖某的犯罪提供了“帮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凿井施工合同效力待定情形下工程款能否依约支持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关键点在于原被告间钻井取水施工合同效力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该合同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经批亦不宜直接就认定为无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本案甲公司依《合同法》第42条(即缔约过失责任)请求乙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属对法律责任性质的认识有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向甲公司行使释明权,以便其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
游泳池里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来承担在本案例中,金某等人下水游泳时浴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出来制止,虽然金某等人作为成年人是明知在下雨打雷时游泳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浴场的管理服务责任。笔者认为经营者在服务行为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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