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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这24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日期:2015-03-18 点击:130次

    这24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就原告的24000元,被告多次表示同意归还。对此录音被告虽持有异议,认为录音有剪辑,但被告认可录音中的女声系其本人声音,又不申请鉴定,对此录音内容,应予确认。另外根据录音内容,被告认可用有原告24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被告借原告24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辩称该款系原告与其和王某三人合伙办养鹅厂的投资款,原告否认其系合伙人之一,王某也不予认可原告系合伙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合伙人之一的主张,对其辩称理由,应不予采纳。

  • 蒋正伟因与被告吴允学、杨银真欠款纠纷案
    日期:2015-03-17 点击:134次

    蒋正伟因与被告吴允学、杨银真欠款纠纷案我国案件审结方式主要是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形式,在总体上讲没有优劣之分。调解解决纠纷立足点是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以判决结案方式必须遵守固定的模式,时间长,成本高;以调解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社会和谐,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富有人性化,与判决方式相辅相承。

  • 诈骗犯的民事责任"让"通讯经营者承担
    日期:2015-03-17 点击:212次

    诈骗犯的民事责任"让"通讯经营者承担对于黄某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分歧比较大;笔者认为,黄某作为某通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其本身熟知部门的规章与规定,且能够预见到此行为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但为了追求“业绩”,不惜违规操作。黄某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间接的为肖某的犯罪提供了“帮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凿井施工合同效力待定情形下工程款能否依约支持
    日期:2015-03-17 点击:95次

    凿井施工合同效力待定情形下工程款能否依约支持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关键点在于原被告间钻井取水施工合同效力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该合同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经批亦不宜直接就认定为无效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5-03-17 点击:124次

    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本案甲公司依《合同法》第42条(即缔约过失责任)请求乙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属对法律责任性质的认识有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向甲公司行使释明权,以便其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

  • 游泳池里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来承担
    日期:2015-03-17 点击:422次

    游泳池里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来承担在本案例中,金某等人下水游泳时浴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出来制止,虽然金某等人作为成年人是明知在下雨打雷时游泳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浴场的管理服务责任。笔者认为经营者在服务行为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从本案看不当得利的认定与处理
    日期:2015-03-17 点击:60次

    从本案看不当得利的认定与处理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获得不当利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但原告的对账情况和证人证言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视频资料虽然能显示被告多取了款项,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多取的数额,原告显然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本案应裁定驳回案外人丁某的异议
    日期:2015-03-17 点击:116次

    本案应裁定驳回案外人丁某的异议丁某提起的异议无疑是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就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是他所主张的3间门面房的所有权是被执行人某居委会的,对此,两级法院已经给予明确确认。二是该案自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作出后至准备拍卖期间,尽管丁某仍然占有该房屋并进行经营等活动,但已经不是与某居委会签订原“集资建房协议”的延续,更不属于租赁的性质,即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故丁某应该腾出所占的房屋。

  • 维护非正常状态成年人的权益
    日期:2015-03-16 点击:133次

    维护非正常状态成年人的权益非正常状态下的成年人是指已成年的自然人由于精神、心理、健康和不良嗜好等原因,导致心智不周,从而使他们缺乏独立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如精神病人、先天性或老年性痴呆患者、脑萎缩病患者、中风后遗症、脑瘫、以及一定年龄以上的年老体衰人和植物人。还有长期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的成年人,如长期陷于酗酒、赌博、吸毒不能自拔的人。

  • 同居关系育子女 抚养问题引纠纷
    日期:2015-03-16 点击:102次

    同居关系育子女 抚养问题引纠纷由于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都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在本案例中女方为非婚生育,而非婚生育,一般是不能取得生育指标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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