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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大风刮倒广告牌砸伤行人谁负责
    日期:2015-03-20 点击:385次

    大风刮倒广告牌砸伤行人谁负责理源广告公司应对广告牌砸伤刘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应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及因伤误工所减少的全部损失。

  • 本案系加工承揽关系抑或雇佣关系
    日期:2015-03-20 点击:176次

    本案系加工承揽关系抑或雇佣关系第二种意见耿某某为李某某脱粒小麦,耿某某自带设备,自己操作,工作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并且收入中亦含有技术的成份,一般劳务在当地每天工资在20到40元之间,而耿某某每小时收费20元,其提供的不仅仅是劳务,而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标的是工作成果。因此二者系加工承揽关系,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 此案宜裁定中止审理
    日期:2015-03-19 点击:138次

    此案宜裁定中止审理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作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的基础条件,否则该自然人将没有起诉资格。既然法院已经查明原告张某智力残疾社会适应能力轻度缺陷,客观上难以应对复杂切专业的行政诉讼,继续审理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此时,法官完全可以从自由心证主义出发,认定张某缺失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张某可以在证明自己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证明其无诉讼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理,重新向法院起诉。

  • 本案应该保护谁的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5-03-19 点击:77次

    本案应该保护谁的承包经营权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精神是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以保持稳定不得调整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允许个别调整为例,从而切实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营权。既然允许个别调整,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和调整程序,并且只是限于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那种在我县农村按照村规民的进行“三年一大调、一年一小调”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 农户联络员负案外逃表见代理应由主管单位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105次

    农户联络员负案外逃表见代理应由主管单位担责信用社认为,符新义负案外逃后,20位储户在追款无着情况下,请求信用社垫付,信用社从同情、照顾的角度垫付一部分,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 有效,20位储户在“垫付清单中答应没有垫付的款额向符新义追要,是 合法权益依法处置的体现,不能出而反而,在信用社垫付后又转而向信用社索要,违背市场条件下诚实守信原则,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能支持。”

  • 手术病室突然停电导致病人植物状态谁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154次

    手术病室突然停电导致病人植物状态谁担责那种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当然就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的观点和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其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注重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属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程序规范。

  • 植物状态人是否还能请求继续治疗
    日期:2015-03-19 点击:212次

    植物状态人是否还能请求继续治疗原告鉴定结论中虽显示为呈慢性植物状态,但并没有说完全处于植物状态。是否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就是要看患者有没有脱离植物状态的可能,如果继续治疗没有任何效果,那么就应认为无继续治疗的必要;如果继续治疗有明显的成效,比如本案中的原告,已脱离了植物状态,功能有所恢复,从人身权的角度讲应为有继续治疗的必要。

  •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5-03-19 点击:140次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以第三人领导班子确定承包费来认定第三人的发包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不妥的。因为第三人虽然决定承包经营,但并未决定承包人,由谁承包、是否承包,仍然是承包人选择的权利,合同的其他条款,比如承包经营权等仍然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第三人的发包行为不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其经营行为,也就是第三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故此,该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 马某出借汽车未被归还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5-03-19 点击:152次

    马某出借汽车未被归还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将其拥有的车辆交给被告公司使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经过了口头协商,约定了使用期限和租金数额,双方之间的行为已符合租赁合同的主要构成条件,故认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租赁合同较为合理。

  • 旅客坠车死亡(死因不明)铁路缘何赔偿
    日期:2015-03-18 点击:99次

    旅客坠车死亡(死因不明)铁路缘何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除了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外,铁路运输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没有规定严格的过错责任,只规定了免责条件,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条件。在旅客人身伤害事故中,只要不存在免责条件,哪怕是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铁路运输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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