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儿还债理应当
作者: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晶雅 席珊珊
刘某承包工程拖欠了钱某的工钱,刘某不幸病故后,钱某将刘某之妻张某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劳动报酬13605元。近日,西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刘某2008年先后承包西峡某汉冶公司的多项工程,均是雇佣有一台挖掘机的钱某挖土方,每次干完活后进行结算,下欠部分由刘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先后七次共欠工时费13605元。刘某2011年病故后,钱某多次向刘某之妻张某及其儿子追要欠款无果,便将其诉至法院。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生前所包工程中钱某用自己的挖掘机为其挖土方,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2011年刘某病故,张某及其二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对刘某的遗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对刘某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同样有义务偿还。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及其二子共同偿还钱某劳动报酬13605元。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刘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拖欠钱某劳务报酬的义务,现因刘某已经死亡,其妻刘某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死者妻子、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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