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从该案看民诉202条与204条的区别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确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这一制度。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案外人可以执行债权人及债务人为共同的被告,而日本的民事执行法则规定在对执行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可同时提起对于债务人被强制执行标的物的诉讼。
与欠债人恶意串通 玩具厂被强制执行虽然玩具厂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能视为异议,但法院仍不能裁定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玩具厂提出的异议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法院可对玩具厂强制执行。但玩具厂与装潢公司在提出异议前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玩具厂向装潢公司一次性还清12万元工程款,法院在执行时不能破坏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而不能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
不应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和案外人项目部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异议范围,不需进行异议审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人员在实施这一措施时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进行审查。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内容为金钱给付,而不是交付特定物,因此,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建筑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因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行解决。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分析这一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当前流行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形式中。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在未付清车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属出售者所有,不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完全由购买者享有。依通说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来衡量,不应当将车辆的出售者作为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损害结果的最终确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损害结果的确定在审判实践中最终表现为赔偿数额的统计和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多方面,如医疗费数额、伤残等级、误工时间、计算标准等因素。在这些因素当中,计算标准因素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更具有不确定性。 这些因素均影响赔偿结果的统计,而这些因素又均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约束。以上大部分因素均掺杂着参与者的主观意识,均需要医疗机构、鉴定人员等站在公正的立场,而不被利益所驱使。
农村土地行政案件成因及对策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根据此规定,如当事人继续建设的,国土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违法建筑形成后难以执行的后果。
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移手续依法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现象,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特别是在法律运作领域里无法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何使他们不再逍遥法外,能否在生效判决后的裁定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是法院执行工作者应当引起重视的重要课题。
就该案谈婚内财产侵权赔偿之诉不应予以支持判决离婚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接触,他们之间也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所以可以以正常的夫妻财产分割来处理本案。即甲乙之间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甲应支付乙房产一半的价值,但是该房屋转让的合同依然有效,因为,甲为善意,且受让者也为善意,所以,该房屋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乙的其它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因为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已经代替张某偿还了债务,该笔债务支出的减少对张某的继承人来说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律师事务所;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因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而本案中律师事务所行使代位权没有合法的依据,其损失是由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可以向张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此案是否为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孙某作为该权利的出让人,应对其让与李某的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李某持孙某转让的“发出商品调拨单”,不能从汝南县水泥厂提取水泥,视为孙某转让的权利有瑕疵,孙某对此应承担责任。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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