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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
    日期:2015-03-21 点击:130次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损害结果的最终确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损害结果的确定在审判实践中最终表现为赔偿数额的统计和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多方面,如医疗费数额、伤残等级、误工时间、计算标准等因素。在这些因素当中,计算标准因素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更具有不确定性。 这些因素均影响赔偿结果的统计,而这些因素又均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约束。以上大部分因素均掺杂着参与者的主观意识,均需要医疗机构、鉴定人员等站在公正的立场,而不被利益所驱使。

  • 农村土地行政案件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3-21 点击:144次

    农村土地行政案件成因及对策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根据此规定,如当事人继续建设的,国土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违法建筑形成后难以执行的后果。

  • 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移手续依法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3-21 点击:200次

    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移手续依法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现象,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特别是在法律运作领域里无法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何使他们不再逍遥法外,能否在生效判决后的裁定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是法院执行工作者应当引起重视的重要课题。

  • 就该案谈婚内财产侵权赔偿之诉不应予以支持
    日期:2015-03-21 点击:145次

    就该案谈婚内财产侵权赔偿之诉不应予以支持判决离婚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接触,他们之间也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所以可以以正常的夫妻财产分割来处理本案。即甲乙之间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甲应支付乙房产一半的价值,但是该房屋转让的合同依然有效,因为,甲为善意,且受让者也为善意,所以,该房屋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乙的其它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本案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
    日期:2015-03-21 点击:131次

    本案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因为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已经代替张某偿还了债务,该笔债务支出的减少对张某的继承人来说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律师事务所;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因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而本案中律师事务所行使代位权没有合法的依据,其损失是由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可以向张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 此案是否为债权转让
    日期:2015-03-21 点击:198次

    此案是否为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孙某作为该权利的出让人,应对其让与李某的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李某持孙某转让的“发出商品调拨单”,不能从汝南县水泥厂提取水泥,视为孙某转让的权利有瑕疵,孙某对此应承担责任。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退还货款。

  • 该案如何判决
    日期:2015-03-21 点击:91次

    该案如何判决原告赵某起诉侵权,按诉的性质应为给付之诉。如果被告在庭审前不将猪挪走,做出给付判决,也就是判决被告王某排除妨碍并无不当,但是事实上在庭审前被告将猪挪走,原告王某不撤诉,坚决要求法院给一个说法,导致本案诉的性质发行了变化,由原来的给付之诉转化为确认之诉,应做出确认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之规定,应当判决被告王某的行为违法。

  • 夫妻投资比例是否等于财产约定
    日期:2015-03-20 点击:167次

    夫妻投资比例是否等于财产约定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处理时,可以按照约定分割,既不必变更股份,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了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本案中,对江某和尚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出资比例处理。

  • 卫某与马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谁举证
    日期:2015-03-20 点击:103次

    卫某与马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谁举证马某认可结算单上的“欠20000元”的结算,此时,卫某就已经完成的对马某享有债权的举证;马某提出已全部付清了款,这属于新的事实主张,该主张应由马某举证,马某未提供任何已付款的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应确认卫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判决马某偿还卫某欠款20000元。

  • 诉请返还计生押金不属于民诉受案范围吗
    日期:2015-03-20 点击:130次

    诉请返还计生押金不属于民诉受案范围吗李某作为村计生专干,受计生办的委托办理本村的外出务工育龄妇女的流动证,确已收到该押金,吕某也确已领到流动证,该委托事务已办理完毕,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计生办承担。至于计生办存根不显示吕某所交押金,属其组织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原告吕某的返还请求。因计生办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追加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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