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嵩县人民法院 何晓萌 唐艳玲
7月31日,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在西安雁塔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在微博、博客上连登30天致歉声明,并向药庆卫支付1块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宣判后,被告也表示不再上诉。
回溯这一事件,在药家鑫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方的代理人张显以其在微博和博客中的文章以及极具煽动力的言语,将药家鑫的家庭塑造为“富二代”、“官二代”等,点燃社会公众的情绪,增加了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愤怒,造成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局面。后来证明“富二代”、“官二代”等均非事实,张显只是看到有网友这样说,便将其公布在其微博和博客之中。舆论风向突变,开始转向对张显的声讨之中。
就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而言,虽然是一名副教授,但其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其在庭审中的代理行为并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是一味地煽情,制造舆论焦点。甚至让被害方放弃赔偿,声称不接受“带血的钱,侮辱农民的钱”。法律是理性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防线,会给犯罪者应有的惩罚,也会给被害者该有的补偿。张显作为公民代理人,其率性冲动的做法,不利于对被害方利益的维护。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公民代理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首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由于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又没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公民代理人在诉讼中往往率性而为,脱离诉讼规则,经常发生诉讼请求错误、举证不当等诉讼瑕疵,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诉讼风险。其次,公民代理容易发生违法侵权现象。公民代理人在诉讼中一味追求胜诉,对其在诉讼规则缺乏理性认识,代理方法不当,经常发生违法取证、指示作伪证,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甚至充当诉讼掮客,干扰诉讼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张显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药家鑫“富二代”、“官二代”的言论,致使药家鑫及其家人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名誉受到侵害,这是其最后被判名誉侵权的主要原因。3、公民代理的准入机制及监管缺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废除了原来“公民代理不得牟利”的规定,这就彻底打破了有偿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加上公民代理人属于个人行为,脱离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约束,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法律服务市场陷入了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4、公民代理具有隐蔽性,难以追究责任。公民代理不像职业律师那样,受单位指派,以单位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应承担行政、民事等责任。而公民代理属于个人代理,是私人之间基于盲目信任而产生,一旦发生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能力可能存在不足。另外,为了逃避责任,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串供、作伪证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因此,当前对公民代理急需做出限制规定。首先,确立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严格限制公民代理的准入条件。包括公民代理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从事职业,个人信用,社会品行等。法院应当要求公民代理人也应当提供以上信息资料,公民代理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将缺乏社会道德、牟取经济利益为或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排除在外。其次,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公民代理应当经过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出具公民代理备案证明,方可从事诉讼代理服务活动,从而将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拓宽对公民代理人的约束。3、建立“公民代理告知制度”。向当事人送达公民代理告知书,详尽告知公民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公民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4、实行公民代理当庭承诺制度。因为公民代理人并不具有法律职业,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有必要通过当庭承诺,承诺期应承担的义务、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要提交书面承诺书,增强法律震慑力,进一步强化其责任心、提高自我约束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