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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本案所订协议是否属于承包合同

日期:2015-06-1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案所订协议是否属于承包合同?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周芳洁 赖见兴

【案情】

曾某与某酒店签订了供应鲜奶和面包的协议,并提供场地。曾某按要求向该酒店供应质量合格的鲜奶和面包,并约定了价格、结算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曾某在与酒店签订协议后,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曾某出资5000元负责鲜奶制作与经营,李某出资8000元负责面包制作与经营,曾某向李某提供面包的需求计划单,李某制作好后将面包交给曾某,曾某直接交予该酒店,并约定了价格。李某依照协议交8000元,就可以进场经营。同时约定了2倍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某依协议向曾某交了8000元后进场进行经营。后,酒店因陈某供应的食品质量不合格而终止了协议。随后,李某与曾某的协议也未再履行。李某遂以与曾某是承包关系,而曾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支付两倍违约金。

【分歧】审理中,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否承包关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是一种租赁关系,即原告向被告租赁工作场所进行面包加工。虽然加工出来的面包是供应给被告的,但双方之间是即时按照议好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各自自负盈亏,原告与该没有任何关系,也相当于原、被告共同向该酒店租房进行食品加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是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与酒店签订的供应协议,本身带有一定的承包性质,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0元后,进场进行面包制作,而需求数量是由被告下达,制作出来的食品也交给被告,原、被告之间进行价格结算。且协议明确写明8000元是原告向被告交的承包费。故双方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是一种合伙关系。被告承包了酒店的鲜奶和面包供应后,与原告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外双方是一个整体,对内双方按比例出资、分工经营。双方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定义,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他人,对外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发包人承受,对内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一种协议。内部承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外是以发包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民事交往,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其享有和承担;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分别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而个人合伙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合伙人之间是共享盈利、共负债务、共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结合本案,原告按与被告的协议制作面包并提供给被告,被告再供应给酒店,被告按双方事前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给原告,至于被告与酒店之间的价格则与原告无关,原告与酒店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供应给酒店的食品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与原告无关。从这一点上讲,原、被告之间并未共享盈利、共担风险,且原、被告之间的食品价款也是即时结清的,原告是否盈利、亏损也与被告无关。原、被告之间不是合伙关系。

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原告交8000元进场经营实质是承包费,原告在酒店提供给被告使用的场地内进行制作;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财产进行使用,并向被告支付租金;且即使被告是向酒店租赁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规定,被告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原告使用,也要经过酒店的同意才行。故原、被告之间也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3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报酬一般包括价款和酬金两种,而价款又包括材料价款和加工费,酬金只是加工费。本案中酒店提供场地,被告按照要求,自己准备设备、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食品的制作,并供应给酒店,酒店按照协商的价格支付价款;被告与酒店应该是定作合同关系。被告要向酒店供应两个品种的食品,因其人手不够和技术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他将面包制作工作承包给原告来做,双方签订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按照要求制作出相应的面包提供给被告,被告按与原告事前商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就原、被告双方协议的实质内容来看,也是一种定作合同关系,但从整体而言,原告的这项工作的成果最终是要交给酒店的,这项工作本应是由被告来完成的,但被告无法完成,而原告有此技术、设备,其也想通过此项工作获得经济利益,故承接了此项工作。由于原、被告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定作关系,且原告是交了一定的承包费才取得为被告制作面包的生意,而这些面包实际上是供应给酒店的,但原告不直接供应给酒店,而供给被告;对外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对内原告只是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面包给被告,被告支付价款给原告,原告与酒店之间无任何关系,原告只是向被告承包了其中的面包制作工作,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一种承包性质的协议,且属于内部承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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