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少缴税费为目的,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阳”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
2008年4月28日,上海的刘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严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以到手价48万元的价格转让位于虹桥地区某小型单身公寓一套,建筑面积为23.97平方米。刘某按要求交了1万元定金,并将首期款交由房产中介公司托管。严某授权中介公司全权代办转让手续。双方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将房价写成了40万元。此外,在合同上卖方签字人也并非严某本人而是代理人马某的名字。
2008年下半年,房价一路飚升,原业主严某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刘某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签订“阴阳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已经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参加诉讼。刘某称:严某恶意违约,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同意严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而之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的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收,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将“阳”合同判为无效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其实在上述案例中,真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仅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的价格条款,其他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同时也提示交易双方,“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千万不要采用此合同,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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