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以少缴税费为目的,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阳”合同被判无效

日期:2015-06-0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少缴税费为目的,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阳”合同被判无效

案情:

2008年4月28日,上海的刘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严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以到手价48万元的价格转让位于虹桥地区某小型单身公寓一套,建筑面积为23.97平方米。刘某按要求交了1万元定金,并将首期款交由房产中介公司托管。严某授权中介公司全权代办转让手续。双方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将房价写成了40万元。此外,在合同上卖方签字人也并非严某本人而是代理人马某的名字。

2008年下半年,房价一路飚升,原业主严某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刘某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签订“阴阳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已经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参加诉讼。刘某称:严某恶意违约,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同意严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而之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的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收,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将“阳”合同判为无效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其实在上述案例中,真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仅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文本)》中的价格条款,其他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同时也提示交易双方,“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千万不要采用此合同,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