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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浅析人民法院在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日期:2015-06-0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周志伟

据4月19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出席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要在全社会倡导尊医重卫,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多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当前的医患问题可谓突出和棘手,纵观理论界和现实的实务操作,法院在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的前提下面对和处理医患纠纷,采取“诉调对接”不失为一种较好处理医患纠纷的做法。所谓“诉调对接”是指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化解医患纠纷矛盾,推进“和谐司法”的一种新探索。法院通过设定案件诉前审查、符合条件的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诉讼裁判的制度,这种方式在强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积极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上的前置性,力求将医患纠纷矛盾化解在诉前,而把法院的司法裁判功能作为解决不可调和矛盾的最后手段,大大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这种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通过有机融合,能大幅度提高医患纠纷的解决效率,取得案结事了的真正效果。

就具体角色定位而言,人民法院应当是医患纠纷诉讼对接工作的统筹者,是医患纠纷调解有效运行的协调者,是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在制度层面的最终保障者。人民法院在实现医患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中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主导性作用,这既包括有效化解各种诉讼类纠纷,也包括在提高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实效性方面能进一步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法院作为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筹者,其主要功能首先体现为法律导向功能,通过法律处理医患纠纷诉讼案件的过程本身即是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性服务。

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从事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都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诉讼对接工作机制的组成部分,不存在高下之分,也不存在部门利益。人民法院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在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有所作为,是人民法院在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的政治定位。

人民法院在医患纠纷诉调对接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要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三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职责,划清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权的界限,充分遵循医患纠纷问题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真正发挥诉调对接在处理医患纠纷问题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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