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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诉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日期:2015-01-06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些劳动争议,涉及金额很小,劳动者提起仲裁,仲裁委裁了,劳动者满意,但有些用人单位恶意维权向法院起诉。这么一来二去地折腾,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因为拖不起时间,维权成本高,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被迫偃旗息鼓,不得不放弃维权。而法定情形的终局裁决制度,可以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郝某某原系某制刷公司员工,为追索劳动报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1月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制刷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郝某某工资800元、延时加班费3841.48元、周六加班费402.44元、经济补偿金2600元。某制刷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原告某制刷公司诉称,1、被告郝某某是2014年3月15日请假一个星期,期满后旷工没有到单位上班,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所以不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不应由公司再支付加班费。3、被告4月份未到公司上班,但公司代被告缴纳了4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故发放被告的工资中已扣除该费用,不应由公司再行支付。

如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2014年11月1日起,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460元,此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80元。本案中,原告据以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如皋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某制刷公司的起诉。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结束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某类劳动争议案件作出限制用人单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某制刷公司支付郝某某工资800元、延时加班费3841.48元、周六加班费402.44元、经济补偿金2600元。总额合计7643.92元,未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因此,本案应当属于终局裁决。

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不能提起诉讼。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此丧失法律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作者:吕祝华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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