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作者:南乐县人民法院 赵玉民 张晓丽
【案情】
徐家共有同胞兄弟姐妹六人,2011年9月26日,徐二在北京外出打工期间遭遇车祸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其中徐四积极处理后事过程中花费3万元,剩余的25万元赔偿款在徐四手中。徐家几兄弟均成年分家单过,徐二既无妻子儿女,且父母均已去世,与同样身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的徐三在同一户口本,同一房子居住,外出打工前均多受徐四照顾。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徐大、徐五将徐四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赔偿款,请求判令徐四给付徐大、徐五赔偿款各5万元。
【分歧】
该案中徐二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应是肇事者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抚养人的补偿,并且更多的应是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一般是倾向于一种财产权益。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其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一种补偿。
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者徐二无妻子儿女,父母均已过世,因而原告徐大、徐五、被告徐四及其他兄妹徐三、徐六等五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死者徐二的肇事车主赔偿给徐二亲属的28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为死者徐二处理事故所花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后,剩余25万元赔偿款应在该五人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本案中,因徐三身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应予照顾,被告徐四积极处理死者后事且照顾生前徐二生活可以多分,结合上述因素及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徐大、徐五可各分得3万元赔偿款为宜。
三、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建议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日益多发,且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另外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这类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更要考虑到亲情关系,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司法解释,从立法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分配原则,以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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