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作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裴梅玲 李曼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必须设置监护人,而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这方面包含以下的内容:
(1)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
(2)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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