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对抗债权吗
作者:新野县人民法院 陈丽 周建娜
我和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2012年8月份我们买的房,丈夫家里出了15万,我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刘某借了10万元,2013年7月份我和丈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丈夫偿还,现刘某让我还钱,我能拒绝还钱吗?如果我把钱还了,可以向丈夫追偿吗?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该债务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你丈夫负责偿还,但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你偿还后,有权依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你丈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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