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容某在三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后来去了英国。容某后来被赵氏夫妇收养。容某现已成年,被赵氏夫妇送到英国留学。在英国,一次偶然的机会,容某与生父母遗产继承篇重逢。容某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容某。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律师解析】容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容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他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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