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乘客下车过程刮碰致伤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13年6月17日19时20分,被告刘某驾驶大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台市公园门前停靠点,原告张某在下车时被车门刮擦摔倒受伤。事发后,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是在下车过程中驾驶员未注意而启动车辆的情况下摔倒,并确定被告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张某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71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具有为他人利益合同之性质,是保护本车人员以外的因所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的受害人,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替代性赔偿。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对于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应获得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本案能否认定原告张某为肇事车辆“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一瞬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应当以危险发生时起算,而是应当以伤害发生时为准,伤害发生在车外就应当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综上,从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来看,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因肇事车辆的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无能力赔偿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的发生。具体到本案,原告刘某在下车时重心已经落地未能站稳,客车驾驶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而启动车辆使原告遭到车门刮擦而摔倒在地受伤,其危险的发生虽然在刘某下车过程中,但是刘某受到伤害时身体已经完全脱离车体,应当不属于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符合立法目的,又能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功能。

作者贺慧梅单位:东台市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