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2015年吉林省松原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吉林省高院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线为12853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
201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吉林省)
项目及计算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天数×每天费用: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伙食费:每天合理的伙食费×就医天数,每人每天100.00元:
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营养费:一般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赔偿金:20年残疾赔偿金×(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
2013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2年吉林省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死亡赔偿金:同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备注:
误工费: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