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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之房地产抵押合同

日期:2013-08-06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公示、公信主义,除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外,房地产抵押权因房地产抵押合同并经登记后而设定。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法定房地产抵押权,所以在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有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有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此协议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权承受房地产物上的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2)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5)抵押担保的范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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