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遵循自愿原则。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调解并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未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申请调解,该机关即无权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争议。此外,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调解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后,处理机关虽有权对事故的责任以及原因作出认定,但是,就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因此,自愿原则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调解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二是应遵循合法原则。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调解程序后,应首先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便在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侵权所产生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调解解决损害赔偿时,不仅在处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所造成损失的确定方面也应当遵守相关的交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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