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要经过以下程序。
(1)调解的开始
根据公安部2008年8月第104号令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受害人即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调解的进行
一是调解的参加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包括以下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是调解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是调解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3)调解的结束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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