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汽车配件厂的货车司机,2010年4月份的一天,他驾车运送一批汽车零部件至河北省易县,在运输途中,将骑摩托车的宋某撞成重伤。宋某的家属在得知此事后,迅速赶到,因一方面担心他逃避赔偿,另一方面担心他赔偿不起医药费。在交警赶到之前,宋某的家属将李某的货车和一车的汽车零部件统统扣下。李某向其家属道歉,并解释说货车和一车的汽车零部件均不是他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公司,并且收货人正等着这批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将可能给自己的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希望宋某的家人能够及时将货车和货物交出。受害人宋某的家属不听任何解释和理由并且拒绝交出。后来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现场,要求宋某家属交出车辆和货物,但宋某家属仍拒绝交出。请问宋某家属的做法是否合法?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受害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损害得到赔偿,能否对肇事方车辆和货物进行扣押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宋某的家属无权扣押李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宋某受到的损失,宋某及其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要求理赔,在肇事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发现肇事车主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赔偿,或者有主观上不愿意进行赔偿的时候,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对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受害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做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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