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即在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这三个构成继承关系的基本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因素。例如,被继承人是外国公民,或者继承人中有外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为外国人所遗留,或者中国公民的遗产遗留在国外,等等。由于含有涉外因素,便会导致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采取分别制,即对被继承人的动产,适用其遗产所在地法,而对其不动产,则适用其不动产所在地法。具体地讲,不论中国公民继承中国人在外国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外国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遗产,还是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华遗产、外国人继承外国人在华遗产,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外国的遗产,动产都是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不动产都是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条应明确下面几个概念。(1)住所地。它是指户籍登记的所在地。(2)动产。它是指能够移动的物。(3)不动产。它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各国法律对住所地、不动产和动产概念的规定不尽相同,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此外,对涉外继承问题,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则按照其有关条约、协定处理,即条约、协定对继承问题另有规定的,则该规定优先于两国的继承法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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