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释义】本条指出了在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
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必要将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离出来。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只能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另一半属于生存配偶个人所有。在区分死亡一方的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还要注意分清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界线。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的收入;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接受遗赠或继承的财产;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及其他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一般是指: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生产工具等;婚前个人接受的赠与、遗赠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而筹备的物品;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等。夫妻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对待。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方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之中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未将其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则后者的个人财产的相应部分亦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待。如果实际上已难以划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界线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共同所得的财产。每个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有在分家析产或继承遗产时家庭共有财产才能具体分割。因此,在继承开始时,死者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属于他人的财产,其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如父母死亡时,应将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同其父母的遗产加以区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而获得的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该未成年子女,不能把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为管理的财产作为父母的遗产。对早已参加工作或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确认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必须把直接参加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从共同共有的庭财产中划分出来,不能把全部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父母的遗产。另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资助,应视为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只能属于接受赠与的家庭成员,而不能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对属于被继承人的,应作为遗产继承。最后,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别时,还应将被继承人生前由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个人债务与整个家庭为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共同债务相区分。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系用于满足其个人需要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应作为其遗产,以其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抵偿。如果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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