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权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儿媳与公、婆,婿与岳父母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两者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一般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作为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本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把他们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中,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作出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来认定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他们再婚与否也没有关系。在他们依法继承了其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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