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石某驾车上班。由于交通堵塞严重,石某为赶时间便将车开上了人行道。当石某发现前面有交警在值勤时,为逃避处罚,石某迅速向机动车道一方打轮。由于太过匆忙,将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刮伤,但双方都没有受伤。由于石某自知是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怕交警处罚,于是就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也为避免麻烦同意私下协商解决。问该事故可否协商解决?
随着交通的不断发展,马路上行驶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不断上升。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由国家有关部门解决,有些轻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己处理的,就不需要交警部门介入。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不但有利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恢复交通秩序,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使受害的一方获得满意的赔偿。因为此类解决方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履行赔偿的一方也会顺利地履行义务,是一种可取的解决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仅仅是财物损失,但是损失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至于财物损失数额的大小,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撤离、破坏现场。第二、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基本上达到了一致。第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在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两方已经达到一致,第三方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当事人也不能自行撤离。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机动车刮擦,财产损失也很小,而且石某和刘某也都同意协商解决,对事故的事实等都没有争议,完全可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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