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的某十字路口经常发生交通堵塞,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一天李某经过该路口时正好遇到交通堵塞。由于道路的人行横道被拥堵在路口的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在机动车之间穿行。李某那天正好有急事赶时间,看见其他人那样做,自己也就跟着在机动车间穿过。当李某行至一大巴车前时,大巴车正好开始行驶。由于车身庞大,再加上李某行动突然,大巴车司机可能没有注意到李某,将李某撞伤。大巴车司机是否可以因为李某在机动车间穿行而对事故免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也越来越便利,私家车的增多加重了交通堵塞。因此在城市中,交通堵塞是很常见的。由此引起行人在交通堵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行人穿行带有很大的危险性,因为此时如果正巧遇到机动车启动,则很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当李某在十字路口等待前行时,有大量的行人在车龙中穿行,大巴车司机不可能没看到,当其启动时,应当注意车辆前方是否有人穿行,但大巴车司机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开始行驶,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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