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李慧将自有的一辆桑塔纳汽车卖给了同事林某。双方协商价款为两万元,并于年底前完成过户。李慧将汽车以及相关的手续交给了林某,林某也将购车款全额交付给了李慧,只差最后的过户登记。李慧又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并不知情的小曾,并且于一个月后办理了汽车的过户手续。到了2008,年年底.林某找到李慧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得知李慧已经将该车又卖给了他人,明明是自己买来的汽车,却又被车主卖给了他人,林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之所以有“获得动产要交付,获得不动产要登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动产的价值相对于不动产来讲一般是微小得多。二手车辆交易后,最好当天就办理好过户手续,免得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风险。二手车买卖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甚至可能让你无法得到你心仪的汽车。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及效力上作出了折中的规定,即虽然采用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方式,但是并不像买卖房屋等不动产那样规定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是规定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登记以后所有权当然地完全地发生转移,而如果不进行登记,所有权也发生转移,但是如果出现案例中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买受人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所有权应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由此可见,买受人即使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也是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原车主将该车又转卖给其他人,而这个人又对这一情况不知情(也就是所说的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该车的所有权就应该归这个善意的第三人所有了。
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可以认定李慧和林某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林某可以取回车款,并且要求赔偿相关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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