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情】
2016年6月,黄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其用了两年的吉利轿车卖给李某,价格4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于同月12日将钱款汇进黄某的银行账号,黄某也于同月13日将车以及行驶证交付给李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8月3日,李某开吉利轿车到某县办事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江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江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黄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声称肇事车已经卖给李某,李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黄某,黄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江某将黄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1万多元。
【分歧】
对于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车辆已实际交付,车主黄某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机动车作为一种相当危险的运输工具,必须要定期查验车辆的安全性能,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当前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具有危险性。本案中,黄某与李某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车辆买卖未过户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车辆买卖未过户也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属于动产的范畴,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机动车受让人作为真正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车辆买卖虽然未办理过户,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且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李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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