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0年3月花了1 5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于当天办理了汽车牌照等有关手续。不久,李某发现车门上有一道明显的裂痕,有使用过的痕迹,而且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于是到维修中心进行认定,发现车门出厂后已经受损,只是进行了重新喷漆。李某找到销售商.以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并称此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更换新车.而经销商只同意维修而不同意更换或退款。那么此时李某应该如何维权呢 ?
买车是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当发现买回来的车有质量问题时会让人扫兴.而且想要追究销售者的相应责任.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普遍运用“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因此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以,李某可以要求经销商给其更换或者要求退款。经销商将经过喷漆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卖给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无效。承销商应当更换或者退款,并退还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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