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在某汽车交易市场,韩宫与李昭共同达成一份车辆转让协议,李昭将一辆小轿车转让给韩宫,称该车已经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却并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幸的是,2010年11月,韩宫驾驶该车时不慎撞伤行人,赔付6万元。事后,韩宫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代理人告诉他,因为被保险未更名,所以拒绝理赔。车辆转让未变更保单,保险人就可以拒赔吗?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依法变更合同。保险车辆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变更合同,保险人可以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在办理车辆转让的时候应该同时办理保险的转移手续,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批注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起就告终止。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韩官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署人,虽然依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在他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过有关程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韩宫就不能直接享受保险合同利益。韩宫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不赔付保险金,当然李昭在办理此项保险变更手续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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