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朱某结婚两年了,一直在外面租房住,没有自己的住房。焦某的一个朋友有一套二手房急于出售,价格较低,焦某当即决定购买,他向朋友陈某借款5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了由自己签名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焦某并没有归还借款,陈某找不到焦某,于是拿着借条要求朱某归还借款。陈某的做法可行吗?
陈某的做法可行,陈某可以要求焦某的妻子朱某归还借款。二人协商不成,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知,焦某借钱买房,除非妻子朱某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丈夫向陈某所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她与丈夫之间存在关于财产与债务关系的特别约定,并且债权人陈某在借钱给焦某时就已经知道此约定,否则朱某就有义务偿还丈夫所借他人的款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律师说法: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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